海口市住建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称,未在海南省落户的人才,其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提供其在海南省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具体来说,《通知》涉及六个方面。
首先是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在海南省落户的引进人才购房,自落户之日起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未在海南省落户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可提供本人在海南省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
二是满足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支持购买改善型住房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原住房贷款未结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属首次购房或原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是改善商品住房市场供应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转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房产证后,方可转让优化住宅用地出让条件,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60%
四是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政策在有效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前提下,结合每个项目的区位,品质,社区配套,土地,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每个项目的销售价格并备案,形成差别化的价格调控体系,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五是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合理确定监管金额预售资金要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先满足监管额度监督额度内的资金按项目节点申请,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费用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抵扣同等数额的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之外的资金,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提取使用优化支付节点,精细化管理,细分项目进度,多节点及时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适度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第六,规范商业,办公项目的建设和销售管理2021年10月12日前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在建未售项目,可继续按照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建设,销售和房地产登记,2021年10月12日后,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批而未建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批而未建项目,严格按照琼自然资源规发〔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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