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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速递丨首任房主欠物业费,第三任房主该承担吗?

作者:司马尚 2021-07-23 14:53 来源: 芭莎时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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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网讯(记者 汪学飞)7月15日,市民魏先生拨打宿迁晚报热线电话反映,他今年上半年购买新宿中花园小区一套商品房,准备开通天然气时,却被物业...

宿迁网讯(记者 汪学飞)7月15日,市民魏先生拨打宿迁晚报热线电话反映,他今年上半年购买新宿中花园小区一套商品房,准备开通天然气时,却被物业公司要求追缴第一任房主所欠的2009年至2012年物业费。魏先生认为这不合理。

最近,魏先生到市区天然气公司办理开通天然气业务,天然气公司告诉他要到小区物业公司开具工作联系单。他到小区物业公司开工作联系单时,物业公司告诉魏先生,该房子的首任房主在2009年至2012年拖欠了部分物业费。魏先生必须交了这笔物业费,并交纳20元/平方米的天然气安装费用,才可以开具工作联系单。魏先生提出质疑,为何10来年前的物业费,到现在才收取?小区物业公司把开具工作联系单和清缴物业费业务捆绑在一起,是否合理?

就此,记者电话采访了新宿中花园现在的物业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张先生承认业主投诉的事实。不过,他表示物业公司这样做也属无奈。

据张先生介绍,新宿中花园是老旧小区,过去的物业公司因长期收不齐物业费干不下去,撤离了小区。从2014年9月开始,宿城区双庄相关部门“兜底”代管了新宿中花园,他所在的宿迁市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双馨物业公司)就是双庄街道办的下属单位。

张先生说,双馨物业公司接手新宿中花园后,发现大多数业主拖欠物业费,少的欠费不足100元,多的欠费3000多元。这些年来,他们持续追缴这些陈欠物业费,现在还有一小半没有收上来。追缴的陈欠物业费都入了双馨物业公司的账。“这些年我们一直亏损运营,追缴这些陈欠款项可以弥补公司的部分亏损。”张先生说。物业公司只是受开发商委托,代开业主工作联系单。

要第三任房主承担第一任房主陈欠物业费是否合理?张先生表示,你既然购买了房子,就要承担这套房子的债权债务。物业公司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了告示,提醒居民买卖房子要到物业公司来变更房产信息,并查看房子是否拖欠物业费。

对此,魏先生认为,他是从第二任房主手里购买的房子,第二任房主从2013年购房以来并没有拖欠物业费。物业费是10来年前第一任房主拖欠的,物业公司应本着谁欠钱谁缴的原则,而且这么多年欠费不收,物业公司自身也存在失职行为。如今用这种捆绑逼迫的方式收费,是无视业主权益的行为。

就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宿城区城管局物业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蒋先生表示,他将第一时间向双庄街道核实此事,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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