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通讯员 阙正宇 马青)7月30日,宿迁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新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
经过调整,宿迁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20元调整至1840元,上涨幅度为13.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至18元,上涨幅度达24.1%。
据了解,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