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 陈杭)为加强实验动物运输管理,北京要求生产和使用单位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同时,要求有关部门细化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
《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新闻发言人王爱声表示,条例的修改突出安全管理,针对实验动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完善相关监管措施,着力防范化解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解决实验动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于1996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是我国第一部实验动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25年来,在加强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医药研究等活动正常进行,推动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解决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改列为本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计划2021年完成项目。
应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
为做好条例修改工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会同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多次到实验动物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实地调研。
王爱声表示,调研中了解到,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往往自行改装车辆运输实验动物,但改装车辆的温度、换气次数和空气洁净度等参数控制存在不稳定性,对实验动物质量有一定影响;且改装车辆也不符合道路通行管理规定。实验动物使用单位自行运输、携带实验动物的情况也比较多见,过去对这类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存在安全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既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符合科研需求,又避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条例》规定,生产和使用单位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同时,要求有关部门细化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发现实验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及时报告
《条例》明确,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实验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未经许可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可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或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行为,规定予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实验动物项目未进行福利伦理审查、违规携带实验动物进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造成实验动物逃逸等行为,规定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等处罚。
王爱声称,对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行为,不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行为,《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