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三
□ 本报记者 陈丽平
记者:法律明确了军人获得荣誉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条件。请您帮我们解读一下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郝万禄: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并对军人获得荣誉的主要方式和基本条件作了规范:一是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二是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这样规定,为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接受军队以外渠道授予的荣誉,主要考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军人接受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授予荣誉的情况。近年来,我军参加国际维和等人员接受联合国和驻在国授予荣誉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我国维和部队官兵多次被授予联合国维和部队最高荣耀“和平荣誉勋章”,表彰他们在维护和平事业中做出的贡献。随着我国军事力量走出去步伐加快,军人接受外国和外军授予的荣誉的情况将逐步增多。为此,本法对接受地方和外方授予的荣誉作出原则规范。
记者:我注意到,法律明确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和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请您谈谈这一规定体现了怎样的导向?
郝万禄: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国家和社会永远不能忘记。历史上,我党我军涌现出无数英雄模范人物,用生命和鲜血铸就了共和国的基石。给予英雄烈士及其遗属特殊尊崇、礼遇和待遇,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法律明确,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国家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本法规定是对现行法规政策的凝练概括。
记者:据了解,俄、美等国家普遍建有军人公墓。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郝万禄:推进军人公墓建设是构建军人荣誉体系的重要组成。军人公墓是专门用于安葬符合条件的已故军人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共纪念设施,是已故军人荣誉的象征,是国家、社会和人民尊崇军人、铭记军人的重要场所,也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建立军人公墓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俄、美等国家普遍建有军人公墓,并把军人去世后入军人公墓安葬作为对军人的一种特殊荣誉。法律明确,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这样规定,主要是对军人公墓建设作出原则性规范,与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的规定保持一致,为下步建立有关制度提供依据、留下接口;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军人优抚服务体系,褒扬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牺牲奉献,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记者:我感觉,推动形成全社会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应有一定的仪式和活动。请您谈谈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郝万禄:是的,明确规定有关仪式和活动,确实有利于增强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推动形成全社会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为此,法律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军队有关条令规定了多种重要仪式,本法明确其中3种,并用“等时机”作出原则表述,旨在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规范。二是规定走访慰问活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这也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和成熟做法。三是规定悬挂光荣牌和送喜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记者: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您解读一下法律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郝万禄:军人为国牺牲奉献,军人的荣誉既需要大张旗鼓地宣扬,又需要坚强有力的保护。法律围绕军人荣誉保护问题,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这是基本规定。二是规定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就是说,军人的军衔、荣誉称号、勋章和奖章等荣誉,是军人的终身荣誉,国家应给予特别保护,未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三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记者:我注意到,这部法在立起备战打仗导向方面有许多创新举措。请您谈一谈这部法律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体现在哪些具体政策上?
郝万禄:这个问题很好。军队的职责使命就是打仗。保吸引力、保战斗力,是制定这部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起对战斗力贡献越大、待遇保障越优的鲜明导向。法律在这方面确实有不少创新点和亮点。法律对军人职责使命作出了总体规定,明确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在此基础上,法律通过规定一系列政策制度,立起了三个鲜明导向:一是立起荣誉激励服务备战打仗的导向。法律明确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以及地方志等史志。二是立起待遇保障服务备战打仗的导向。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法律明确待遇保障从优的原则。三是立起抚恤优待服务备战打仗的导向。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子女,法律和有关法规明确享受高于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对烈士遗属的抚恤、就业安置和子女教育等给予特别优待。
记者:谈到待遇保障问题,大家普遍关注工资问题。请您解读一下法律对军人工资待遇制度作出了哪些原则性规定?
郝万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是国家和军队依法给予军人从事军事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也是军人及其家庭赖以生存发展的主要支撑,每个人都很关注。国家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军人工资待遇的基本制度,即构建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军事劳动价值的充分肯定,具有丰富的政策内涵。这一基本制度是对军人工资收入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中的位置和层次的高度概括,对于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对我军长期以来工资待遇增长政策机制的科学总结,我国公务员法就明确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兵役法也规定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此外,法律明确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