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南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类用人单位应按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王逸男 通讯员 高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