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记者 徐其崇 通讯员 王苏)7月26日下午,市民韩先生拨打热线电话投诉称,他上初三的儿子在宿迁市区幸福中路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290元的手机。因孩子才满15周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请求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此事,并且退款。
韩先生说,自家孩子刚上初三时就购买了手机,平时玩手机都是背着大人,所以一直没有发现。直到中考结束后,韩先生才在无意中发现孩子在玩手机。在韩先生追问之下,孩子才承认是用平时积攒的零花钱在幸福中路某手机店购买了手机。
记者将此事反馈给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幸福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相关情况。商家称,韩先生的儿子是去年9月份到店内购买手机的,当时店内员工也不清楚韩先生的儿子还不满15周岁,就推荐他购买了一部价格为1290元的某品牌手机。没想到销售手机这么长时间了还会招来投诉,商家表示很委屈。
面对商家的解释,韩先生很是气愤。他说,儿子在上初二时本来学习成绩还不错,谁知到初三后学习成绩直线下降,中考成绩更是不理想,只考取了一所普通高中。韩先生认为小孩学习成绩下滑,与偷偷购买手机和沉迷玩游戏有很大关系。他认为手机店应该负有责任,不该销售手机给未成年在校学生,要求手机店无条件退款。
工作人员告诉手机店商家,手机店卖给未成年人手机,目前并未违反我国任何强制性法律,手机店不会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是国家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下的人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仅能进行简单的民事行为,处分小额资产。韩先生的儿子购买手机,因价格较高,且未经法定监护人韩先生夫妻二人同意就进行大额资产交易、处理大额资产的行为,一般会构成无权处分而造成合同可撤销,从而造成合同无效,手机店在经营过程中应该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
最终经过工作人员调解,手机店同意全额退还韩先生儿子购买手机支付的1290元,韩先生将儿子使用的手机退还给手机店。